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校友分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地区校友自发组建。
绍兴校友分会以“服务校友成长,促进母校发展”为使命;坚持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加强校友工作的组织建设,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越秀绍兴校友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本会主管单位为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友总会。
绍兴校友分会总会热忱欢迎海内外校友常回母校,共叙友情。
越秀绍兴校友分会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812号1号楼 电话:13396852268
工作邮箱:yuexiushaoxing2022@qq.com 工作微信号:13396852268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是由绍兴(各县市区)内生活、工作的校友自愿结成的,并向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友总会备案、获取授权的联谊性、地方性、群众性、非盈利性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认真履行校友总会“服务校友成长、促进母校发展”的使命。继承和弘扬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的优良传统,秉承“和成育秀”的校训,团结和联络在绍兴地区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支持和服务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发展成长,积极为促进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812号1号楼 ;(联 系 人: 陈佳丽 ;联系方式: 13396852268 )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为:
(一)组织成立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校友会及其机构。
(二)团结和联络绍兴(各县市区)的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牢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宣传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促进校友、校友所在市/区与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校友之间在工作、创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联谊活动。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搭建平台、交流信息、增进感情、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四)宣传校友中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帮助、支持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在当地的影响,为支持校友发展和当地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协助母校收集编写校史资料,通过校刊、校史专集等形式反映广大校友的活动与成就。
(六)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七)组织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各项活动。
(八)组织校友对在校校友进行一些就业和创业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提供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友:凡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及其前身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绍兴越秀外国语学校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包括历届毕业生、肄业生、留学生和曾在学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员工(合法公民)、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帮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支持校友会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根据可能积极为本会筹集经费。
(七 )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筹资办学,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十一条 会员活动
校友会每年组织一次全体会员的联谊活动,由会费开支。其他活动产生的费用,参与者实行AA制。
第十二条 经秘书处审议核定,不定期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不缴纳会费或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选举产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校友会新的一届领导集体。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谊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校友总会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财务专职或聘请人员、或由校友会成员志愿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也可以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予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3人,副会长:9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校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提前或延长任期,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学校校友总会批准后方可。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负责本会对外和校友之间的联络工作及校友回母校的联系接洽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校友或社会的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为本会提供的收入。
(四)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并实行相应的会计监督,管理人员离任时,须在秘书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开支范围为:
(一)校友会的各种会议,校友联谊活动。
(二)建立校友网络平台和编印《校友通讯录》等材料。
(三)校友会的其它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友总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学校校友总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学校校友总会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校校友总会备案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学校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学校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